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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手车流通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8/1/29 16:23:2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政策研究

目前的二手车经销体系是沿用了1998年公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在那个时候就定下了二手车交易体系的格局,就是在一个省、一个地区划出一个区域来做交易市场,在一定的时间开放给买方和卖方见面,C2C。由政府提供一个评估,商务部、工商、税务、车管一块儿入驻,完成二手车交易。

  为建设现代化的二手车流通体系,首先,要改造现有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纪公司,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公司正式申请为二手车销售公司,条件具备的企业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2005年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最严重的问题就是税收方面没有规定清楚。但是如果没有二手车经销体系的建设,也就没有税收的主体,因为税收是在买进卖出时收税的,如果没有二手车经销商这个税向谁收?

在没有形成新的销售体系,沿用了老的销售体系情况下,又急速的插入了电商。电商提出了很莫名其妙的口号“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最高的价格收购旧车”,“以最低的价格买二手车”,可能吗?所以整个买卖过程就没有真实的价格,互联网上没有真实的买家卖家,过户也没有真实的,整个二手车流通体系的建设需要一系列的政策保护引领。

二手车的销售体系有三大重要形式,一种是传统的拍卖销售形式,就是经销商+拍卖商的体系。第二种就是线上拍卖、线下经销商的体系,品牌经销商体系这是第二种形式。第三种形式电商+评估师的形式,这三种形式,我觉得对于二手车流通体系,首先要决定我们的政策主要鼓励谁,主要扶持谁。需要一个管理办法、一个二手车售前检测评估标准来支持。要想买卖二手车,不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C2C的,是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卖,否则影响买方安全卖方是要负责任的,需要一个售前检测评估安全上路标准。

 

 

其次,购车的发票必须使用税控机系统,在办理购入手续时,要附卖车人登记和卖车人声明,税控机系统需附电子签字功能。

二手车拍卖存在着买卖和中介两个经营行为,应各自纳税,不能相混。对于二手车销售采取简易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和优惠的税率,即在买卖交易环节收取车价2%的增值税(4%减半征收)的规定保持不变。鉴于二手车跨地区销售一般经过多次易手,应规定在二手车在收购和每个易手环节交本次交易车价2%的税;并同时将前一次交易的税作为本次交易的抵扣。最终无论几次易手,整个过程只缴纳最后车价2%的税金。对于拍卖商拍卖中介佣金和费用总额收取6%的(增值)税。

第三,必须凭购车发票办理迁出登记,如迁入单位是二手车经销商,根据《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有迁出迁入90天有效期的临时登记制度。90天内二手车经销商是责任单位,建议车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点全部或者按区域划出一部分开放办理二手车过户登记手续,也可以授权大型、规范的二手车拍卖企业代办二手车过户登记业务并做出相应规定。

鼓励大的经销商集团(如庞大、广汇)经销二手车,关键在于打破现有登记手续的规定,不一定必须在二手车市场进行过户,可以去公安局试点登记站进行登记,按登记标准收费,迁入迁出。

第四、进行《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平台》相关培训,推荐大的单位如北汽福田为试点单位,培训相关人员学会使用汽车销售ERP系统,并通过该系统上报数据,以便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支持环保部二手车“限迁”政策,对于不达到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坚决不允许上路。需要制定二手车上路前评估检测标准,对二手车进行检测,保障车辆安全及环保达标,超标车辆的限迁和报废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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